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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48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月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晓月(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1的存款人民币952324.5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