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志浩、孜牙旦木·托合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志浩,孜牙旦木·托合提,肖铁军,考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3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志浩。被执行人孜牙旦木·托合提。被执行人肖铁军。被执行人考秀萍。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志浩、孜牙旦木·托合提、肖铁军、考秀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对上述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