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白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153号原告高某,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白某,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某,女,出年月日生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白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