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存分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存分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91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吴穷。被告:北京存分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莲。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存分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