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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洪娟、陈淑芝申请执行梁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娟,陈淑芝,梁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娟,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申请执行人陈淑芝,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梁成民,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梁成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成民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成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成民在宝清县建设银行有固定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成民在宝清县建设银行工资存款24000.00元(每月冻结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