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齐长富与齐传荣、许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富,齐传荣,许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891号申请人:齐长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齐传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许红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齐长富与被申请人齐传荣、许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长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传荣、许红英的5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何成龙以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皖BHC1**)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长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齐传荣、许红英的50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