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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孔泉清与王东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泉清,王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泉清。被执行人王东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017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孔泉清与王东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03694.65元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公告费260元;如未能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246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