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五环仪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五环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缪祖兴,王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2811585-5。法定代表人王建元。被执行人宁波五环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338123-7。法定代表人缪祖兴。被执行人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5109-5。法定代表人何贤维。被执行人缪祖兴,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素娥,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五环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缪祖兴、王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五环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缪祖兴、王素娥给付20511221.9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8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