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基铭与陈银瑞、徐双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铭,陈银瑞,徐双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160号原告:陈基铭。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乾浩,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瑞。被告:徐双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基铭与被告陈银瑞、徐双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基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