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俊与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21行初92号原告杨俊,女。委托代理人邝丹科,男。被告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刘运华,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爱萍,女,系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邓武,男,系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盘丽岚,女,系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6年5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需要追加第三人、需要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俊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俊负担。审 判 长 谢丰辉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人民陪审员 李红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海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