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广仁与王飞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广仁,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57-1号申请人:郑广仁。被申请人:王飞。申请人郑广仁与被申请人王飞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王飞名下轿车及车籍手续的扣押、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飞名下的轿车及车籍手续的扣押、冻结;二、解除担保人陈红丽名下的轿车及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