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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二东汽车服务部与李刚、孔莉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区二东汽车服务部,李刚,孔莉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初2927号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二东汽车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营业主:王跃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被告:孔莉莉。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二东汽车服务部(以下简称二东服务部)与被告李刚、孔莉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二东服务部的诉讼代理人何登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孔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二东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刚、孔莉莉连带支付维修费1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刚从事个体货物运输业,长期在二东服务部维修车辆。2012年至2013年间,李刚共计欠二东服务部车辆维修费12000元。二东服务部经多次催要,李刚于2015年5月4日出具一份《欠条》:“今欠到二东汽车修理费12000元。”李刚至今未付所欠维修费,二东服务部于2016年7月20日提起诉讼。李刚与与孔莉莉于200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3日登记离婚。被告李刚、孔莉莉未答辩。原告二东服务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婚姻登记信息为证。被告李刚、孔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二东服务部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二东服务部与李刚之间存在事实修理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刚长期拖欠修理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违约责任。李刚从事个体货物运输业,所欠的车辆维修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孔莉莉对李刚所欠的维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二东服务部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孔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二东汽车服务部车辆维修费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李刚、孔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