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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与余金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余金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2001号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黄丽南。委托代理人被告:余金星。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诉余金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05-19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被告余金星、,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苏洞山地(地名)集体用地约8亩地,并由其立即搬出放在侵占地的自有物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余金星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东明审判员  吕文达审判员  吕文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