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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风清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清,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821号原告:李风清,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中正西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7773394-0。李风清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风清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风清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