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与青岛中鑫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青岛中鑫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法定代表人黄绪显,关长。委托代理人孙鉴,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史欢欢,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民警被申请人青岛中鑫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磊,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对青岛中鑫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黄关缉违字(2015)1077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在第15法庭举行听证会,对黄关缉违字(2015)1077号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鉴、史欢欢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黄关缉违字(2015)1077号处罚决定并送达给被申请人青岛中鑫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中鑫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黄关缉违字(2015)1077号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黄关缉违字(2015)1077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灵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王周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