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与陈明吉、张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陈明吉,张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02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217080X8),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120、122号。代表人:华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吉,公务员。被告:张晓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诉被告陈明吉、张晓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以被告陈明吉已主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