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新昌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847号原告:新昌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92345689U),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合新村雷迪森大酒店2207室。法定代表人:寿柏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金芳,系公司职工。被告:张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