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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杜进兰与马真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2130号原告杜某某,住临洮县被告马某某,住临洮县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马某某离婚;2、对价值17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理由如下:与被告198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二女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有价值17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和异性女子勾搭。2016年8月1日晚上,被告马某某将原告打骂,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对自己的错误不悔改。马某某承认,1981年3月4日与杜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二女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房屋13间,“比亚迪”小桥车一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8月1日晚上,当着几个孩子面前,杜某某对其恶言辱骂,无法忍受,用一只茶杯砸向原告,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是原告自己离开家。自己爱好花儿,和其她女性一块唱花儿,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杜某某与马某某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8月1日晚上,由于琐事,原告对被告恶言辱骂,引起打架,原告离家外出,提出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被告与其她异性关系暧昧,影响夫妻感情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