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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礼凤与被告谢孝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凤,谢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25民初1019号原告陈礼凤,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孝香,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谢孝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9843.65元。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孝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陈礼凤损失8525.65元。二、驳回陈礼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礼凤负担5元,由谢孝香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丽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宝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