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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计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630号起诉人张计伟。本院收到张计伟诉张婧祺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主张:1、依法确认起诉人与张婧祺不存在亲子关系;2、张婧祺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张计伟请求确认其与张婧祺不存在亲子关系,对该亲子关系的认定,本院已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小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已经认定了张婧祺系张计伟的婚生女,该案中原告张丽华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并民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张计伟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审理,故对起诉人的诉求,我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计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