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惠兰医院、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兰医院,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52号之二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惠兰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王红。被告: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龚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惠兰医院、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北京惠兰医院已向原告九州通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71元,减半收取10,03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可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