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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兴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兴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005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团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兴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184号。法定代表人柯炳坤,经理。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兴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