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廖奇文与胡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奇文,胡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353号原告廖奇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志国,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毅。本案在审理原告廖奇文与被告胡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寄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奇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廖奇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怡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