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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智诉被告曲国新、荆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智,曲国新,荆永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645号原告王忠智,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国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沙河镇。被告荆永霞,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忠智与被告曲国新、荆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