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智诉被告曲国新、荆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智,曲国新,荆永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645号原告王忠智,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国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沙河镇。被告荆永霞,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忠智与被告曲国新、荆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