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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红玲与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单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玲,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单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042号原告张红玲,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顾胜资,董事长。被告单跃武,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玲诉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单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玲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单跃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单跃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玲撤回对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单跃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18元,由原告张红玲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强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