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施桂芳诉被告李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芳,李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88号原告施桂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万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李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桂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