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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施桂芳诉被告李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芳,李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88号原告施桂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万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李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桂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