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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岐飞与陈治军、苗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岐飞,陈治军,苗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郭岐飞,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治军,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苗艳丽,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岐飞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治军、苗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治军、苗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郭岐飞偿还借款本金25689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800元,后被执行人陈治军与申请人郭岐飞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申请人陈治军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郭岐飞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所有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陈治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