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英娥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英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87号罪犯谢英娥,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英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英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谢英娥在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英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英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英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英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审 判 员 赵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丽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