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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荣诉被告张小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张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061号原告:杨荣,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龙,男,1989年7月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杨荣诉被告张小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