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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新勇与刘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勇,刘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397号原告黄新勇。被告刘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勇与被告刘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勇以与被告刘佑清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新勇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