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新勇与刘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勇,刘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397号原告黄新勇。被告刘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勇与被告刘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勇以与被告刘佑清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新勇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