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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754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新华,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群飞。委托代理人:成鹤松,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 箭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人民陪审员  张 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