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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普阿销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X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C}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0刑初70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XX,男,生于1985年9月5日,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平看守所。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7时许,金平县公安局进行吸毒人员排查时,在位于金平县金河镇南科村委会联防村被告人普XX家中查获四支火药枪、三个枪托和两支枪管。经鉴定,查获的四支火药枪中有三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普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姬XX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普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普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普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宗志审判员袁红审判员戴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军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