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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冬冬、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冬冬,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496号之一原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4033-4,住所地泰州市永定路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5幢405室。法定代表人:薛学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勇,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霞,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冬冬,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3076-5,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警,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冬冬、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原告多支付的1284元由法院依法退回)。审 判 长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