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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伍道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伍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667号罪犯杨伍道,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伍道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207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伍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伍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伍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伍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