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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郭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郭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939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车管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