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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代玉生与田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生,田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405号原告代玉生,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代德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田鹏,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生诉被告田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代玉生承担。审判长  靖胜忠审判员  李利岩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