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民初1299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金某某,女,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孩王芊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自2016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4月8日在兰州市西固区陈官营街道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西陈字第051号)。婚初感情尚好,在后来的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金某某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外我们的孩子今年上高三,是关键阶段,我不希望因为我们的事情影响孩子学习,等孩子高三毕业,我们再考虑自己的事情。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6年4月8日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西陈字第051号),1999年7月30日婚生一女取名王芊逸。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纷争,亦属生活常态,但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婚姻生活的和谐美满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注重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扶持,以真心相待,切实改正自身的不足,提高自身修养,此婚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不予准许。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