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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易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易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140号原告: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湛路41号。法定代表人:任群乐,总经理。被告:易红磊,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青岛鸿展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