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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代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代军,付世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7号之一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5443-2。法定代表人:姚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饶,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大兴街,组织机构代码56990126-8。法定代表人:洪伟。被告:张代军,男,生于1975年8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付世宣,男,生于1955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怀敏,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代军、付世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