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湖南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怀化市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谌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市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进园巷3号。法定代表人王再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湖南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怀化市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已改制,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