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3民初1315号原告:李永胜,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黄丽华,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楚文军,包头市。被告: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营者:李倩,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告李永胜与被告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酒价款1300元、茶叶价款45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7500元,共计19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了两瓶五粮液酒(生产日期:2015年5月19日,编码:8522814),每瓶650元,共计1300元;铁观音一盒,价款450元,总计1750元。原告购买后,经他人提示原告购买的是假酒,茶叶是三无产品。既无生产日期也无厂名厂址。原告就找到被告要求退货并赔偿,未果。原告当即到回民区食药局投诉,经食药局鉴定该酒为假酒,食药局已对被告进行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无包装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3日,被告回民区金锦泉烟酒超市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铁观音一盒450.00,5合装。五粮液2瓶×650=1300.00,2015.5.19”,金额共计1750元。原告于当日向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和”三无”产品。2016年3月23日,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告经营者李倩在该笔录中否认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示的五粮液酒是该超市所销售。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样品标号为”8522814、2015105119号”两瓶五粮液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使用RFID检测仅检测24位码显示内容与我公司预设内容不符合,为假冒我公司产品”。以上事实有收据、现场检查笔录、鉴定证明书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被告处购买的五粮液是假酒、茶叶是三无茶品,故被告应当据此承担返还价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原告应当对其主张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收据仅能证明其曾于2016年3月23日在被告处购买铁观音茶叶及2015年5月19日的五粮液酒两瓶的事实,无法证明经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的五粮液假酒系在被告处购买,且被告经营者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销售假酒的事实予以否认,另原告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茶叶系三无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应当由原告承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举证不能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永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