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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甲,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乙,男,1967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郑某甲、郑某乙给付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赡养费各1124.04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甲、郑某乙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