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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与李小日其他案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李小日,文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564号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石江镇振兴社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晓林,洞口县石江镇镇长。被申请人李小日,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文小红,女,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小日之配偶。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小红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以其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小红在湖南洞口农商银行大桥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金额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兴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