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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攀与张瑞、薛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攀,张瑞,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攀,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瑞,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薛美,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电视台主持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瑞、薛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张瑞、薛美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合同编号:YS000****、业务编号:20131226****号)作价40517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杨攀”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张瑞、薛美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合同编号:YS000****、业务编号:20131226****号)作价40517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杨攀。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攀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伟审判员  何福堂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