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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吕朝立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朝立,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22行初119号原告吕朝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玲珑,广东鸿浩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锦柏。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宋庆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朝立诉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已经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行政纠纷,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朝立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朝立承担。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云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