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敏怀与徐伟、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怀,徐伟,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怀,女,汉族。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敏怀与被执行人徐伟、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伟、刘海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路(备案合同号:34XX37)的商铺。限自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按规定处置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计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