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822号原告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7920000元、受理费67240元、执行费6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82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