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京芳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974号原告:张京芳。委托代理人:郑允杰,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纬二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芳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京芳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京芳负担。审判员  王友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