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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992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范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河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