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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9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骆新耕与李继伟、王跃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新耕,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920号之二原告骆新耕。被告李继伟。被告王跃辉。被告赖锦湘。被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西路三泰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9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骆新耕撤回对被告赖锦湘的起诉,并申请解除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骆新耕的申请合法,故对本案的起诉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骆新耕名下位于科教新村008栋304房(产权证号:00××93)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赖锦湘名下位于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叠拼庭院4栋108号(产权证号:7111527**)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徐 波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艾哲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XX 来源: